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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报废汽车回收受四方面制约应予重视

时间:2024-04-22 05:25:40
基层反映:报废汽车回收受四方面制约应予重视[本文共1093字]

今天,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报废汽车回收受四方面制约应予重视》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绿色已成为我国“十三五”时间经济发展的主色调,作为国民经济支柱的汽车工业也不例外。我国汽车市场近年来得到飞速发展,汽车产品跟新换代频率逐步加快,报废汽车数量与日俱增,回收利用市场潜力巨大。然而目前我国仍然存在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技术水平落后、拆解企业经营方式单一、生产者延伸责任不明晰等问题,制约了行业转型升级,不利于报废汽车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提高。综合来看,报废汽车回收水平不高主要受四方面因素制约:

一是法规要求滞后,不利于行业发展。为遏制拼装车行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要求,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必须要销毁作为废钢铁出售。在法规制定之初,这一要求是十分必要的,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一要求使得部分车况较好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无法通过再制造等途径重新流通,压缩了回收拆解企业与再制造企业的发展空间,也不利于报废汽车得到有效的回收利用。

二是生产者责任缺失,技术支持不足。在汽车工业发达国家,均要求汽车生产企业承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主要责任,开展生态设计,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拆解技术支持,参与回收网点建设,以利于报废汽车得到有效回收、精细化拆解与再利用。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汽车生产企业对于产品的可拆解性设计、可回收设计考虑不足,产品材料标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于后端的实际回收过程基本未参与。

三是未建立车辆报废信息共享机制,报废汽车大量流失。目前,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钢材价格对于报废汽车进行经济补偿,价格低于一些非正规商贩的报价。而我国大部分省市对于报废汽车正规报废还未形成各有关单位“上下联动、有效配合”的监管机制,未来应健全相关措施,共享报废信息,促进报废汽车进入正规回收渠道。比如,对于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限制转籍;在更换新车时,若车主名下有报废汽车未进行正规报废,则不予上牌照及办理相关手续等。

四是高附加值利用水平低,制约经济效益提升。目前,我国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仍以销售废旧钢铁为主,钢铁价格的持续下跌导致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盈利水平低,甚至陷入亏损。此外,报废汽车中的非金属材料回收也十分不理想,精细化分选水平低,资源浪费比较严重。回用件的销售是提高报废汽车回收附加值的主要方式,而我国由于法规限制、缺乏回用件制定标准、市场接受度低等原因,回用件未能得到有效利用,很多都作为材料进行回收利用。

针对报废汽车回收利用存在的问题,基层建议:一是从法规层面,尽快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二是从政府管理角度,建立车辆报废信息共享机制。三是从行业联动角度,引导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四是从技术提升角度,引导专业报废汽车产品回收企业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开展回收利用先进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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