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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时间:2024-03-22 20:28:41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本文共23670字]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企业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管理体制,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发起组建。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公司的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元。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公司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和政策保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或个人非法干预和侵犯。

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经管范围

第七条公司的宗旨: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管方式:

第三章股东与股份

第九条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为公司股东。股东是公司的资产所有者,享有本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本章程规定的义务。股来对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以各自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首期出资额为___元人民币,作为公司首期注册资本。股东首期出资额中甲公司占___,乙公司占___,丙公司占___。第十二条股东所持出资证明书为其出资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股东的出资总额可以增加出资,但应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会批准,并通过下述方式进行:

1. 公司的股东按原始出资比例增加出资;

2. 以公司的红利追加出资;

3. 以公司的生产发展基金追加出资。

但公司如连续两年亏损,不得增加出资。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按每出资___选派一名股东参加股东会。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 出席股东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按出资比例分得红利;

3. 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咨询,对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人进行检举控告;

4. 依本章程第十条的规定转出资;

5. 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六条股东应履行下述义务;

1. 以其所持出资承担公司的亏损及债务;

2. 遵守公司章程;

3. 股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4. 积极支持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5. 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五章股东会

第十七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每两次股东定期会议之时间隔不得超过___个月。

第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董事主持召开。在召开会议的15天前应将会议的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应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1.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2. 占出资总额_____以上的股东提议时;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听起并审议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2. 听起并审议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

3. 对公司增资、减资、发行债券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4. 选举和罢免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5.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6. 审议公司的分红方案;

7. 讨论和决定公司其他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作出决议时,同意的票数应占出席股东持有或代表出资的2/3以上。

须经特别决议的事项为本章程第二十一条3、4、5项所列事项。

第二十三条股东可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但须出具书面委托。

第二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或代表的出资达不到第二十二条规定数额时,会议应延期15天召开,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

延期召开后的股东会议,出席股东所持有或代表的出资仍未达到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数额时,视为达到规定数额。

第六章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也是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___名,董事___名,董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罢免。

第二十七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般应推选最大股东方的董事出任董事长。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的兼职董事平时不领取报酬,但年终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由董事会提出方案,股东会批准,决定兼职董事的一次性奖励办法。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除副董事长外,其他董事可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如董事长认为必要或有1/3以上董事提议时,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副董事长可向董事长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董事会决议以出席董事会的多数(过半数)票通过即为有效。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享有多投一票的权力。

董事会作出有效决议的法定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3/5,否则视为无效决议。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股东会;

2. 执行股东会决议;

3. 审定公司的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红利分配方案极弥补亏损的方案;

4. 提出公司的分立、合并、增资、减资、发行债券及公司终止和清算的方案;

5. 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和投资决策研究室等高级管理人员;

6. 确定本公司的重要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劳动工资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7. 审批总经理提出的机构设置方案和人员编制方案;

8. 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此处隐藏21437个字……)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 产生。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 年,由 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以上内容亦可由股东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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