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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自查报告

时间:2024-02-25 19:07:29
自由裁量权自查报告[本文共7222字]

第一篇:修武质监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自查报告

修武县质监局

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自查报告 按照豫质监法发【2014】349号、焦质监【2014】190号和修优化办【2014】5号文件通知要求,严格对照文件精神,我局认真检查了自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来的行政执法工作。自收到豫政[2014]57号文件后,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 领导重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自省局出台了《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参加了全市质监系统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罚裁量知识培训;由法制股组织全局执法人员利用一个月时间进行了集中学习和讨论,并要求全局执法人员在今后的行政处罚中严格执行标准和制度。同时成立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领导小组,由分管执法的副局长任组长、案件审理委员为成员,这样在案后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发出去之前就得到了有效的监管和控制,凡是监督领导小组成立对案件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质疑的,一律退回办案单位,不得提交案审委员会讨论。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在明确各科、队职能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了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监督检查制度、错案追究制度、重大案件审理制度,并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各股室、队。这些有力的

措施为我局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监督。

二、 强化学习,提高全局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要搞好依法行政,首先要求执法人员自身要高水平、高素质。一是继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再培训、在学习。学习中要求每个职工做好学习笔记,写出心得体会,并做到学以致用。二是积极参与省市局举办的各种执法技能培训,共参加执法培训60人次,每次执法培训都取得了好成绩。三是以案学法,把执法活动中的典型案例在每天晨会会上进行讲评,让每一位执法人员各抒己见,对案例的执法主体,适用法律上都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同时,为规范执法行为,防止以权谋私,我局还加强了法纪教育,要求每一位执法人员严格执行“五公开”、“十不准”“八荣八耻”的规定,严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通过学习和教育,全局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和行政执法水平大大加强。

三、 执行处罚裁量标准和制约制度,执政为民,服务发展

自省局颁发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后,我局在行政执法中不折不扣的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不足目的,而是手段帮扶企业做大做强,切实为县域经济的发展保驾

护航才是关键,最终目标是让人民满意,让地方党委政府满意,让企业满意。所以我局紧紧围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要求,在执法活动中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执法”、“创新执法”的执法理念,严格遵循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集体审理,教育优先的原则,对于违法行为符合不予、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去年九月一日至今年我局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32件,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率达100%,未发生一起行政复议案,行政诉讼案和错案。每一案件办结后都要到企业进行回访,看企业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有什么异议?对执法人员在整个执法活动中有什么意见?特别是针对企业存在哪些困难,在我局职能范围内尽力进行帮扶,使企业走出困境,这样达到双羸。

由于领导重视,组织落实,制度完善,至目前为止,未出现裁量不适当和明显有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也从未有应当处罚而不予处罚的行为,虽然我局在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清楚地看到了存在的一些不足:

一是对外宣传不够到位,少数企业对我们在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在接受法定幅度处罚时四处拉关系、走后门。

二是执法水平不高,极少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往往觉得自己是监管者,而企业是被监管对象,这样在潜意识中存在一

种不平等的身份,造成个别企业不满,甚至强烈抵触执法。这就存在执法技巧和艺术上有一定的距离。

三是执法活动中存在误区和盲点,认为职能调整后执法无所作为,县里企业又少,加之县里重点企业县领导又出面干预,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在如何创新执法,提高执法艺术和办案技巧上下功夫。

四是遇到棘手案件时在适用法律法规时把握不准。 在今后的行政执法工作中,我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以此次监督检查为契机,全面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和公正,切实转变执法作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型机关。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二篇:丽江市地方海事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自查自检报告

丽江市地方海事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

度的自查自检报告

丽江市交通局:

根据丽政办发(2014)131号文件的通知要求,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规范行政复议行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做了具体的文件通知要求,其中对行政处罚行为部分要求制定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和基准制度进行自检自查,现将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自检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梳理行政处罚事项

对受市局委托由各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事项进行梳理,对含有自由裁量权内容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依据(包括颁布机关、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强制措施、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自由裁量幅度等)编制目录。

二、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各单位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可量化和细化的行政处罚项目,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将违法行为一般划分

为特别轻微、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档次,并且对每个档次的违法行为,尽可能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情形。在此基础上,对每个档次的违法行为在法定的幅度内按照比例确定不同的处罚基准。

三、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适用的基本程序

明确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适用的基本程序,确保裁量权基准在实际工作中得以运用。原则上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1、海事处罚案件办案机构查明事实后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提出处罚建议,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档次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

2、海事处罚办案机构对办案机构的处罚建议进行审核。办案机构对其所建议的处罚档次没有作出相关说明的,法制机构应 ……此处隐藏1999个字……、“关系”和照顾情面等不应考

虑的因素等等,毫无疑问,与立法原意是背道而驰的。二是平等原则,即“同等情况同

对待”。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平等对待相对人,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

素而歧视或优待某些人。首先要做到在认定事实上人人平等对待,即在事实的性质、情

节、后果的确定上要求体现人人平等,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的特殊身份或与自已的特殊利

害关系而有所区别。其次还要求行政主体在适用法律上贯彻人人平等的原

则,不得因与

行政相对人的特别关系而故意规避、曲解、误用法律和法律原则。三是先例原则,即行

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要保持标准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同一类事件的认定和处理要有

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同样的事情或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处理前后不一致,与

法律适用的稳定性不相容,对被处理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公民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活

动的预测,总是以“同样的事以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如何处理的”为标准和参照系,

遵循惯例和先例也就成为公平行政的基本要求。基层执法部门对每类事件确定一个相对

统一的标准,减轻、消除地区内差别对待。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可逐步建立参照先例

制度,由国家总局定期编发本系统内的各种典型案例,供执法时参照,平衡不同地区间

处罚的巨大差异。当然这些标准或先例不是绝对的,并不妨碍执法主体在说明特殊理由

的前提下做出例外裁量。四是比例原则,即“责罚相当”。《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

害程度相当”,杜绝畸轻畸重的行政处罚。比例原则还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做到裁

量的具体手段和裁量的目的相协调、相适应,比如说,可以不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

施的,就不应采取,否则就是手段过量。五是程序原则,程序的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

和保证,事实也证明许多自由裁量权的不正确行使往往与程序相伴随,因此还必须严格

遵守各项程序规则,认真履行告知、听证、职能分离(调查取证与案件审理相分离)、

回避、不单方面接触等制度,确保自由裁量权在公正程序的轨道内运行。

为了防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把自由

裁量权变成一种专断的权力,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如下对策:

1、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监督主体不仅有党、国家机关

(包括立法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还有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基层群众组织和公民。对已有的法定监督方式还应当根据形势的需要,继续补

充、完善;对没有法定监督方式的,要通过立法或制定规章,以保证卓有成效的监督。

同时,要有对滥用职权的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还要有对监督有功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2、在立法方面,要处理好法律条文的“弹性”和执法的“

可操作性”的关系,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减少“弹性”,尤其是对涉及到经营者合法

权益的条款,更应如此。

3、要强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

,以便确定其行政目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对说不出理由、理由

阐述不充分或者不符合立法本意的,应认定为滥用职权。

4、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现在行政执法

人员素质不高是个较普遍的问题,这与我国正在进行的现代化建设很不适应,有些行政

执法人员有“占据一方,唯我独尊”的思想。为此,一方面要加紧通过各种渠道培训行

政执法人员,另一方面对那些不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要坚决调出,使得行政执

法队伍廉正而富有效率。

第五篇:检察院自由裁量权稿

检察院自由裁量权

检察院自由裁量权概念

自由裁量权,是指司法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酌情作出合理决定的权力。这项权力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人员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权力。在刑事诉讼中,现代各国普遍都赋予检察机关(检察官)以起诉、不起诉、撤回起诉的自由裁量权。检察机关(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含义是指检察机关(检察官)对于虽已具备充分证据和追诉条件的犯罪,仍可基于自由裁量权,酌情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检察院自由裁量权可以弥补起诉法定原则(起诉法定原则 ,或称为起诉法定主义、诉厉行主义 ,是指检察官对于可追诉之犯罪行为 ,在有足够犯罪事实的情况下 ,应一律起诉的原则。)之不足,其直接起源于起诉便宜原则(所谓起诉便宜原则 或称为起诉便宜主义、起诉合理主义 ,是指检察官对于存在足够犯罪嫌疑并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 ,可以斟酌决定是否起诉的原则。)(根据龙宗智教授观点)检察院自由裁量权有以下几个特点 1.刑事追诉性 2.法律处断刑 3.合法性4..程序性兼实体性。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坚守合法原则、合理原则、客观原则、综合考量注重效果原则。

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现状

检察院行使自由裁量权,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体现出来:

(一)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又称职权不起诉、定不起诉 ,是指检察官对于存在足够犯罪嫌疑且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 ,依其职权斟酌具体情形而作出的一种不起诉处分。它又可以细分出如下几类情形第一 ,微罪不起诉 (或微罪不检举)。第二 ,起诉保留 ,即缓予起诉。第三 ,起诉犹豫附保护观察。第四 ,放弃起诉。

(二)撤回公诉

根据我国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 首先,酌定不起诉 ,也称相对不起诉或者微罪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 142条第 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次,变更起诉,最后,撤回起诉,我国刑诉法几乎没有撤回公诉的法律规定。 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存在的问题

其一,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狭小。

其二,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实际运作具有相对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公诉转自诉制度使得某些案件的裁量处置缺乏确定性。

其三,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以人为单位。

其四,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受外部控制包括司法抑制。

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改进

(一)把握法定原则和便宜原则的适当边界,设置更加合理的裁量权空间;

(二)增加制度柔性,在协商中实现自由裁量;

(三)增强制约的外部特征,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

(四)通过提高检察官素质与增加检察官的独立性的双重努力,改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方式。

(五) 建立完善的量刑建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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