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次的经典阅读中我选择了《西窗法雨》这本书。在此之前也有法学专业的同学向我推荐这本书。看过序言,对这本书要讲述的故事和此书的风格有了大概的了解。所谓“西窗”代表的是西方的;而“雨”更形象的写出了这本书给人的感觉,如同沐浴细雨般给人滋润的感觉。作者用独特地笔法,将人们普遍认为庄重神圣的法律,用轻松地口气以故事的形式讲给读者听。这更为这本书增添了魅力。
翻看这本书看到的第一篇文章是《苏格拉底的慎重》。这篇文章讲述的是苏格拉底面对不公平的法律而服从刑罚的故事。对于这个故事,从古至今都充满了争议。大多数人认为苏格拉底的做法过于死板,也有少部分人认为苏格拉底的做法是正确的,而我就正是这小部分中的一个。我赞同苏格拉底的做法,我认为他这么做是对法律的坚持。而这不光是盲目的拥护,而是对法律精神的认可。纵然当时判苏格拉底入狱的那条法律是显失公平的,但是“违法者被判入狱”的准则却并没有出现问题。另一方面,我认为苏格拉底也是在维护法律的秩序。如果他本人因为这则法律的问题就去选择越狱,那么我想会有无数的后人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去试图逃避法律的惩戒。“公平”本来就是相对存在的,法律也是依据绝大数人认为的公平来制定的。“冤死”苏格拉底的问题不是出在法律的执行环节上,而是出在法律制定的环节上。经历社会的变迁最终被人们认同的“法治”正是因为它的稳定性和明确性。我认为要解决法律显失公平的问题应该着手于立法,而绝不是逃避或者抵抗法律的执行。所以,苏格拉底不是法律发展路上的牺牲品,我认为他是推动法律完善的奠基人。
虽然法治的稳定性和明确性是其最大的优点,但同时也成为了它的缺点。作者在《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中也提到了“法治”。此文中讲到了一个案例,因为“在禁区附近”和“在禁区里”而引发的争论。一男子的辩护律师成功的“钻了法律的空子”而使法官束手无策。这样的案例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都不少见。正如书中所说到“正是因为它(法治)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所以遇到特殊情况便无法随机调整;正是因为它(法治)具有明确性,不能模棱两可,所以遇到未曾见过的情形,便难以灵活处置。”此文中另外还主要提到“人治”,在此二者中我更青睐“法治”。因为法治虽然无法规定出“绝对公平”,但对于极大部分情况还是有据可依的,而且法律也是在不断完善的。而人治则不然。人治的基础是人的自觉自律,这个因素是无法控制的。例如人在极端情况下的失控以及人在利益面前的贪婪等诸多理由。作为法学学生甚至将来成为法律人,我们要做的就是参透法律的本质领悟法律的精神。从而不断地完善法律,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尽可能的完备,我认为这也正是治理社会应选择的最佳道路。
令我有新认识的一篇是《权利:天生的和永恒的》。以前我总认为法律出现的好处之一就是赐予人们权利。但在这本书中作者讲到“在西方人那里,倒是存在着法律权利和另一种权利即自然权利之间的区别。”虽然刚刚接触法学几个月,但是清楚的记得“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这正意味着这种权利是天生的和永恒的。另外,像人权等一些“自然权利”更是与生俱来的。书中的“这些人具有的权利,不是由国家法律决定的,而是自然存在的、与生俱来的。”这句话给我开辟了一条新的思路,原来国家制定法律权利只是对人们原有的自然权利的肯定。但是对于这两种权利我却产生了一点疑问:当自然权利和法律义务相矛盾的时候我们是否应该忠于自己的自然权利?那么法律义务是否应该被允许压制自然权利?例如:我们国家对于婚姻规定一夫一妻制,然而我们的自然权利中又有权自由选择配偶。如果一人同时选择两配偶,而对方两人也选择三人共同融洽生活。这种情况是不被法律允许的但又同时是此三人的自然权利。对于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呢?我想应该还是要服从法律的,因为法律是总体维护每个公民的规则。至于法律和自然权利之间的矛盾,我想会随着法律的继续发展不断地减少二者之间的矛盾,但并无法完全绝对的消除。
法律既然有尚未能调整的矛盾那我们为什么还要遵守法律呢?作者在《为什么要遵守法律?》中提到了这个问题,但是并没有明确的解答。因为这个问题本来就找不到答案。有的人遵守法律是因为认同法律的公平公正,有的人是惧怕法律的惩戒,甚至有的人是因为习惯。虽然目前仍存在一些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但是法律的存在还是使公民的生活、社会的秩序以及国家的稳定有了巨大的保证。所以我认为遵守法律是必须必然的,因为法律是唯一能把不同性别、不同民族、不同社会地位的人规范到一起的工具。只有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遵守规则社会才能正常平稳的运转,否则的话只会造成无法预期的混乱场面,于谁都无利。试想如果废弃了法律,人们之间的契约有无保证?婚姻不需要登记?遇害之后如何获得道歉和赔偿?种种问题都会涌现出来。甚至还会出现一些超出我们想象的荒唐事件,那这又和原始社会有什么区别呢?通过这些可以说明法律的出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它的存在推动了社会发展,给人们更多的安全感。正是因为法律能带给我们存在社会上的安全感,所以我们才要遵守法律,让这份安全感长久稳定地存在。
本书的结束篇名为《反省的能力》。苏格拉底唤起的人们对法律的思考,“普通法”到“衡平法”的推进,发达工业国家对社会福利和义务的暗自思量。这些都说明“反省”的重要性。我们在社会生活中需要不断反省,而对于法律更要随时反省,因为法律是不断更新不断变化的。我国古语言“吾日三省吾身”;苏格拉底“在知道一种正义之时反思与之相对的正义”,反省一词被不断的提出。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有修正案,这也正是对法律进行反省的结果。在这个反省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参考案例,查阅法律文献。从这些途径中我们可以看到案例中产生的矛盾,文献中出现的纰漏。从而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找出问题出现的缘由,探究问题解决的办法,再对法律进行修正。通过这样的方法法律便可以不断地发展。另外,对法律的反思不只是法律人的职责,而应该是每一位公民应有的意识。公民从生活中接触到的大事小事都可以联系到法律上,进而思考法律的优缺点。这样做不仅可以细致的反省法律,同时也更能够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做到全民反思可以更全面的完善法律的不足,实现法律与社会共同进步。
读罢此书我对法律有了新的认识。作者用幽默的语气讲述了一个个国外法律的小故事,这些故事都充分体现了西方人的法律意识。通过读这本书我学会了一个法律人对法律应有的坚守,认识到了法治社会的重要性,明白了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政府),懂得了反省法律的作用。最重要的还是对法律的一种新的领悟,并通过自己的思考,得到了对法的认识。作为刚刚踏入法学大门的学生,这本书给了我很多的启迪。书中的一字一句都彰显着法律的魅力,让人从简短的语言中体会深刻的法律精神,引人入胜。此外,这本书中的案例中也点点滴滴的渗透着法律知识,有些是直接的,更多的还是需要自己的思考。从对于法律知识的一无所知到现在,到对于法律有一些初步的了解,再到现在对法学有了自己的认识,这本书带给我很多的感悟。读完这本书,我建立了初步的法律意识。对于身边的事物都试着站在法 ……此处隐藏3669个字……恶法也是法应该遵守;有人说,恶法不是法不应遵守。苏格拉底选择了前者,充分树立了司法的权威,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法律秩序,但忽视了个人的利益,有可能会助长法律的专制。威尔士人选择了后者,会破坏司法的权威,给他人以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从而导致社会无序。但也能促使政府反思自己的法律,使法律修改的更加民主。我相信在座的各位也有自己心中有意义的答案。我的分享由于工作经验有限比较偏向于理论,希望各位老师有实践方面的案例可以跟我分享,我的分享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西窗法雨读书心得3记得刚开学的时候,第一次上民法课,老师就向我们介绍了《西窗法雨》这本书,然后我就开始了看《西窗法雨》。我一直以为法律是一门多么枯燥的学科,但自从读完这本书,我就改变了对法律的看法,其实法律离我们并不是那么的遥远,法律是非常贴近我们的生活的,与我们息息相关。《西窗法雨》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下面来谈谈《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一文中提到法理社会无非有三种形式:法治、我比较喜欢的几个章节吧。人治和无为而治。文中所提到的乔治案就体现了法律的缺陷和人的智慧。大家都说,法律的优点在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可是,很多人并未意识到,它的优点也正是它的缺点。而这种稳定性和确定性是不能朝令夕改的。这样导致一些特殊情况和未曾遇见过的情形,无法随机应变和灵活处断。在乔治案中律师帕克用自己的智慧随机应变,灵活处断。在我们看来帕克律师这种行为是在钻法律空子,而现如今的法律中有多少律师不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其实,法律的这种这种缺陷是法律本身固有和无法消除的。现在每个国家都选择法治而不是人治,因为法治比人治要可靠。历史证明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常的。法治优于人治。
《西窗法雨》此书中的一文《死刑的存废》使我颇有感触,这一问题是现在讨论的最激烈的,对于死刑存废的问题众说纷纭,就像墙头草随风倒,不管是支持存废,还是不支持存废两方都有道理。而我读了《西窗法雨》后我坚定的站在废除死刑这一立场。在我们中国人的观念里,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他们认为这是恶有恶报,这很公平。其实,刑罚的目的在于防止犯罪,而不是在于杀掉罪犯,罪犯是有可能从新做人的,死刑只能助长人性的残忍。我们认为杀人者是可恶的,那么杀死杀人者的人又该怎样定位?坏人杀了好人,好人又杀了坏人,这岂不是“人杀人”的恶性循环?这不冲淡了人道主义的思想感情?可见死刑并未起到制止杀人行为的作用。从发展趋势上看,虽然有的国家废除了死刑,有的国家废除了又恢复,而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了。就中国国情而言,中国死刑是不能废除,这是对待杀人犯的最好方法。如果要防止杀人行为的出现。就因具有人道主义理念。死刑只是众多刑法中的一种,而刑法的本质,是要引起罪犯内心忏悔使之能重新做人,回归社会。
又如《政府旁边的法院》,也使我受益匪浅。我以前一直认为政府是离我们人民群众最近最直接的机关,也是权力最大的实权机关。因而在我的意识中法院实际隶属于政府,也是为政府服务的。在书中,刘星老师讲到“政府里边的法院”和“政府旁边的法院”这两种概念。在我们国家法制还不健全的时代,不就是前者占主导吗?法院是政府的,成为政府的铁杆助手。随着民主法制的发展,随着我们国家向西方民主建设的学习完善,“政府旁边的法院”才得以出现,法院成为切实监督政府为人民的工具,政府与法院相邻,反应了两者的地位的相互平等,也是相互独立。这可以有效地制约政府的权力,防止政府滥权乱权。才能更有效地监督政府的工作。书中详细举了美国尼克松总统的“水门”事件。最后用“西方人一般相信,纠正以及防止政府犯错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
其实,法律离我们很近,并且不只是那些条文,是我们的教育过于教条化,把法律肤浅化了。刘星老师说,其实,每个人都会发觉,我们的日常生活总是与诸如学校、公司、医院、俱乐部以及这单位那单位之类的社会组织规则联系再一起的。我们最关心的往往就是这类规则,而不是国家制定或法院适用的规则。正因为如此,有些西方法学家将实际生活中的日常行为规则叫做“活的法律”。他们认为,这种“法律”才是人们应给予首要关注的法律,它们对人的影响远远地超过了国家制定或法院适用的规则。这些文字让我欣喜,因为从其中我真正感受到了公民利益为首位的理念,感慨还有人能透过法律看现实。法律应该是活的,并且不仅活在生活中,更应该活在人们的心中,成为人们思想上的一种习惯。
总而言之,《西窗法雨》以其经典的案例,精到的剖析,很容易就能引起我们法律初学者对法律的深层思考,也极具启发性。很适合我们阅读学习。
西窗法雨读书心得4“总觉得文学与法律相隔很远,其实是没碰到高手。读《西窗法雨》才知道文学与法律是可以联姻的。一正要讲的是法律。法律自然枯燥。但一正却有化枯燥为有趣的本事。用文学的手法讲法律的道理是一正的一大创造。他善讲故事。用文学的眼光看,他有较高的叙述策略。一,他叙述短小、精彩,且语言幽默风趣,往往几句话便能抓住人。二,他有明确的叙述目的,能将故事在不知不觉中引向他要讲述的道理。读者还在故事的享受里,却已经开始了对道理的领悟。一正有涉笔成趣的本事,古今中外的事件,被他信手拈来、皆成文章……”这是《西窗法雨》中序的作者程文超对本书及其作者刘星的评价。
原本以为,看完这么高的评价,带着过高的期望去看这本书,一定会觉得失望,而事实并非如此。《西窗法雨》既不像法学教科书那样枯燥无聊,也没有其它法学著作那么深奥难懂,而是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西窗法雨》中每一节都讲述了不同的法律道理,其中我对《政府旁边的法院》的印象颇为深刻。
对于政府犯错这一件事,中国人和西方人明显持不同的态度和做法。中国人一般选择“让政府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纠正自己”的办法;而西方人恰恰相反,他们选择了“让旁人教育,让法院纠正”的方法,因而产生了“政府里边的法院”和“政府旁边的法院”两种截然不同的传统。
在这一节中,作者以“水门事件”的例子阐述了在西方人看来纠正和防止政府犯错误的最好办法——以权力制约权力,而此方法首先表现在法院存在于政府旁边。我们并不能否认西方也存在腐败现象,但也不得不承认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实现。
此外,作者还提到,如果法院存在于政府之中,那人们只能寄希望于政府及其人员的“道德自律”了。简单的一句结语,把读者的视线从西方的法律现象转移到中国本身,道出了中国当今社会腐败现象前赴后继、越反越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缺乏有力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通过叙说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启蒙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这就是本书最为成功的地方之一。用通俗易懂的例子讲述深奥难懂的法律道理,让法律文化在不经意间得到普及,这才是我们的社会所需要的。